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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4-12-31 09:12:51    阅读:530次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(局)公安厅(局):

    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规定的法律证件。1995年11月6日,卫生部与公安部曾联合发布《关于统一规范<出生医学证明>的通知》,对规范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管理起到重要作用。5年来,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较好。但各地反映,对换发和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办法应做出相关规定,并进一步规范对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管理。为此,我们制定了《关于<出生医学证明>管理的补充规定》,现印发给你们。请严格执行。